【基本案情】小張在微博實名注冊了一個賬號,隨后將賬號交給自己公司打理。某天,網上的吃瓜群眾發現有一個微博賬號發布了“小周曾經婚內出軌”“小周污蔑前夫家暴”“前夫為小周背黑鍋”等文章,這些文章均發表在小張個人實名認證的微博賬號內。聽到消息的小周看到上述幾篇文章后,隨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名譽權侵權訴訟,將小張和微博平臺一并訴至人民法院。小周認為,小張發布的言論已經嚴重侵犯其名譽權,對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影響,要求網絡平臺經營者刪除涉案言論,小張在網絡平臺中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及維權的合理費用。小張對涉案賬號為自己注冊和認證均予以認可,但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表示自己的賬號是交給自己所在的公司運營,涉案文章與自己沒有關系,自己沒有侵權。
【法院裁判】一審法院認為,小張微博賬號發布的涉案文章已構成對小周名譽權的侵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小張向小周賠禮道歉,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及公證費等損失。小張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網絡用戶已知他人利用本人自媒體賬戶,使用本人名義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就侵權法律后果承擔連帶責任,退一步講,即便小張所稱涉案文章并非其發布屬實,但其作為賬號實名注冊人,在合理期間內未及時采取澄清、刪除等必要措施,視為放任侵害結果的發生,應當與行為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網絡侵權案件中,被訴的自媒體賬戶注冊人或實名認證人常稱自己將賬戶出借或者交與他人使用,以自己并非侵權文章發布人來抗辯免除責任。本案的啟示意義在于自媒體賬戶注冊人或實名認證人應當妥善保管個人賬戶,不得將其交與他人使用,自己不再使用時,應當及時注銷,避免因放任他人違法使用賬戶而產生不必要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