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女士與某教育培訓機構簽訂了《培訓合同》,雙方約定:王女士購買繪畫培訓課時為120節,總費用36000元,同時贈送課時15節,贈送課時需要在正式課程上完后才能使用,且贈送課時不予退費。合同簽訂后,王女士支付了全部課時費,但該教育培訓機構卻在中途停止營業,王女士尚余正式課時43節、贈送課時15節未消費,雙方就退費事宜未能協商一致。王女士將該教育培訓機構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含贈送課時在內的58節課時的費用。某教育培訓機構對王某剩余課時數予以認可,但不同意退還贈送課時的費用,認為應按照“總費用除以正式課時數”計算課時單價,同意按上述課時單價退還剩余43節正式課時費。
【法院裁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女士與被告某教育培訓機構成立教育培訓合同關系,原告依約支付合同價款后,被告卻因自身原因停止經營,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性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并主張退還剩余課時的費用。關于贈送課時是否應退還,合同中未有明顯證據表明贈送課時與所報課時存在本質差異,因被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退費,應以包含贈送課時在內的全部剩余課時為基數計算退費金額,即退費金額=實繳金額÷總課時(正式課時數+贈送課時數)×剩余總課時。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王女士課時費15466.86元。
在此類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中,關于退費的合同條款一般為教育培訓機構事先擬定、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一旦雙方就退費問題進入訴訟,培訓機構以合同約定“贈課不予退費”為由拒絕退還贈課費用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此提示廣大消費者,在選擇預付費模式簽訂教育培訓合同時,應選擇信譽良好的教育培訓機構,認真審查合同條款,保留所有與教育培訓服務有關的證據,發生糾紛時依法合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