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于 2021年8月將自有房屋出租給臧某居住,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臧某一次性交納了押金及一年的租金。一個月后,鄰居多次向李某反映,其房屋晚上經常傳出敲打聲,十分影響睡眠。李某詢問臧某,臧某回復稱所租房屋地磚縫隙有大量的灰塵碎屑,半個多月來他每天自行清理地磚縫隙,還稱其為了給房屋做美縫,雇用美縫師傅、購買美縫劑等花費了8500元,要求李某為其報銷,但李某對此未予回復。一年后,李某催促臧某繳納下一年的房租,臧某向李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了租金但并未足額繳納一年的房租,而是自行扣去了 8500元的“美縫費用”。2022年9月1日,李某向臧某送達了《告知函 》,告知臧某應足額交付房租,否則李某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臧某的違約責任,但臧某未予以理會。之后李某向臧某送達了《解除合同通知》,通知臧某雙方的租賃合同解除,并要求臧某騰空房屋,而臧某仍未予以理睬。李某遂將臧某訴至法院,要求臧某搬離房屋并交納相關費用。
【法院裁判】法院認為,李某與臧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內,如臧某需對房屋進行裝修,應征得李某的書面同意;李某書面同意臧某裝修房屋的,租賃合同解除時保持現狀。”本案中,李某雖對此知情,但并未就臧某美縫裝修的行為有過書面的同意;而法律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因此,房屋的美縫裝修費用應由臧某自行承擔。臧某拖欠租金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合同應予以解除,臧某應從房屋搬離并將房屋騰空交還給李某。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人們對于居住條件也有了更高的需求,因此租戶裝修所租賃的房屋逐漸成為普遍的現象。但由于裝修成果經常具有附和性,在租賃期屆滿后無法帶走,因此裝修的費用問題,時常引起爭議。在此提示,租客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應事先予以注意,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最好提前在合同中對此進行明確的約定,以防日后出現爭執。